1995年10月24日中午国华通配资,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公园路二轻局宿舍住户陈亚康邀朋友邱某一起回陈亚康家。回家后,邱某坐在客厅,陈亚康正想进卧室时闻到臭味,到饭厅查看,发现饭厅、厨房失火。陈亚康与邱某急忙提水救火。
火熄灭后,陈亚康在关石油瓶时发现其妻周妮被烧死,但陈亚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其后是由二轻局保卫股长向武汉市公安局报告。
接报后,刑警大队指导员带领4名民警进入现场勘查,开始本案的侦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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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仔细的勘查,现场勘验结果如下:
案发现场位于二轻局宿舍2栋402套房间。中心现场是402套房的餐厅和厨房。餐厅及厨房被烧得一片漆黑。厨房门上的木质气窗框表面被烧焦。餐厅门上的气窗烧得较为严重,部分炭化。餐厅门内上段表面被烧焦。餐厅东北角上面天花灰砂块局部脱落。餐厅入门右侧墙角靠西80厘米有一石油气瓶(下称1号瓶),阀门关上,比满装少了5市斤,出气口斜向北墙边,相对的墙局部烧得较重,且有水泼救的痕迹。
厨房门外西侧有一个有减压阀的气瓶(下称2号瓶),瓶阀启开,气已烧尽,为平时使用放置,套在减压阀上的胶管被烧剩一小圈,胶管是从南侧通过厨房门边入厨房北墙的扇形窗下炉台,套在气炉上。
炉是双头炉,西侧炉阀关上,东侧炉阀开全。东头炉上放有一铝水壶,里面无水,也没有烧焦。西侧炉空着。两炉上的胶管被烧剩下40厘米,且胶管较新。气瓶至气炉中间一端被烧掉。
厨房门北侧内墙地上有一个红色塑料盆被烧熔化剩下部分残迹,上面是石油气管通过中间悬空的位置。厨房西南角水龙头下的排污口有一空的石油气瓶(下称3号瓶),瓶阀关闭,阀头烟黑完整。
死者周妮的尸体仰卧在厨房内,头南脚北,两脚伸直分开,脚跟正好在厨房门口处,左小腿靠近被烧的红色塑料盆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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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头发、上身穿的衬衣、下身穿的三角内裤均未被火烧着。两臂自然向下,左小腿下段外侧组织部分炭化,左颈部有一处1.5×0.3厘米的表皮损伤。客厅和两个卧室物品摆放没有异常,也没有遗失任何钱物。
通过现场勘验和尸检情况,侦查人员发现几个问题:
1、厨房排污处为什么会侧放一个空石油气瓶?
2、胶气管较新,不应漏气失火,为什么会从中间段烧起?
3、2号瓶是装满气备用的,瓶阀为什么会打开?
4、尸体两手两脚伸直,没有挣扎及其他生理反应。
5、若是失火,周妮身强力壮,怎么会没有一点逃生能力呢?
6、死者颈部左侧为什么会有伤痕呢?
7、死者穿的一双拖鞋为什么会在头部两侧位置呢,正常的应在脚上或脚的附近?
8、被烧得较重的红色塑料盆为什么会有一个金属瓶盖和纤维物残迹呢?
根据现场的众多可疑之处,侦查人员判断失火现场是被伪造的。而这个现场又是谁伪造的,为什么要伪造呢?
法医对周妮的尸体解剖检验,结果产生两种互为相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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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意见是死后烧尸,依据:
1、死者的肢体姿势没有挣扎弯曲的生理反应,而是上下肢自然伸直;
2、颈部左侧有外伤痕迹;
3、死者左颈颞部有边界清楚的头皮下血肿;
4、解剖气管,用白纸擦拭没有烟灰异物等吸入;
5、大脑顶部可见广泛性出血;
6、死因是钝器(如拳之类)打击头部致脑挫伤死亡国华通配资。
另一种意见是生前烧死,依据:
1、头皮不是血肿而是高热所致;
2、室内现场烧得不严重不一定有烟灰异物吸人;
3、大脑广泛性出血是生前烧死形成;
4、颈部左侧的损伤不是致命伤。
由于法医不同的结论,现场分析也必然出现不能解释或矛盾的地方,直接影响了案件性质的确定和侦查方向的判定,影响了案件侦破。
专案组认为作出案情的基本假设,仅有以上对现场的初步判断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进行调查访问,以获取更加丰富的信息资料。
首先调查死者的丈夫陈亚康。他提供了如下情况:他是当天早上7点从卷闸门厂回到家,然后开摩托车接三个子女回到家,又在家吃了一碗粥,便回到厂去,之后,又应约到梅江宾馆饮早茶。用完早茶回厂后,约9点回家取了一份合同,当时其妻在厨房与他对过话,但没见到人,然后又回到厂。约10点开摩托车搭着朋友邱某,先后到欧某和李某处追欠款,结果都追不到钱而于将近11点回到厂。
回厂后叫邱某跟他回家,说借些钱给邱某用。回到家后,邱某坐在客厅椅子上,陈亚康正想开门进卧室时称当时闻到臭味而到饭厅看看,发现饭厅、厨房被火烧,于是他叫邱某从阳台东侧的卫生间提水救火,当时邱某叫陈向消防队报警,陈称盲音。火救熄后,陈在厅内听到石油瓶嘶嘶响,于是叫邱某去关,邱某说很累叫陈去关。陈是关气瓶时才发现妻子周妮被烧死。当时认为没得救了,所以没有抢救,而是拿一张花布被单盖上尸体,然后打电话给同学方某,要其告知大哥等人及死者娘家,准备掩埋尸体,而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
然后,侦查人员又对邱某及死者的邻居作了调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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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调查访问的情况,侦查人员发现死者丈夫陈亚康有几点可疑:
(一)出事后陈没有悲痛表现,一点都不在乎;
(二)陈打119电话出现盲音,不可能;
(三)陈自己不主动救火,却叫朋友救火;
(四)平时陈亚康一早离家直到晚上才回家睡觉,而当天却先后三次回家;
(五)陈亚康的朋友邱某向他借钱是十几天以前的事,为什么今天主动带回家借钱给他?有叫他作证的嫌疑。
侦查人员经过现场勘验和调查访问,已获取大量有关的物证信息,在此基础上提出假设:或是仇杀、或是自杀、或是劫杀、或是陈亚康亲手杀妻。
首先,侦查人员否认了仇杀或情杀。根据调查访问得到的信息,证明死者周妮为人老实,没有跟社会上或邻居结怨,不可能是仇杀。
其次,周妮生活富裕、思想开朗,从未流露过悲观厌世的情绪,应排除自杀的可能;
再次,发案后,家中没有损失钱物,客厅及卧室的摆设没有变动,社会上的人作案的可能性甚小,因此也不会是劫杀。
最后,就看陈亚康是否有可能亲手杀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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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查,群众反映陈亚康为人老实。他自己开办一个卷闸门厂,自己做厂长,赚了不少钱,经济上较富裕。三个子女正念小学。平时夫妻间偶尔发生口角,都是鸡毛蒜皮的事,事后夫妻又会和好如初,总的来说感情是没有问题的。
假如陈亚康有杀妻动机,唯一的可能就是他有外遇,喜新厌旧。但经初步侦查没有明显发现。
群众反映陈亚康的小姨子周某(未婚)一年多来都在帮陈亚康打工,两人关系很好。特别是大姐周妮死后,周某还与姐夫陈亚康抱在一起大哭一场才回老家。
根据这个线索,侦查人员开展了深入的调查,结果发现陈亚康与周某只是一般的正常关系,并没有特别暧昧的关系。
侦查人员由于没有获取有价值的线索,再加上法医各自坚持两种互为相反的结论(死后焚尸和生前烧死),使案件性质仍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死后焚尸,即他杀;二是生前烧死,即是失火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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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6天的调查,发现陈亚康只有杀人时间,没有杀人动机,更没有掌握陈亚康的其他犯罪证据。因此,大多数侦查人员认为陈亚康没有杀妻的可能。
侦查工作进入低谷。
侦查人员经过调查案件仍然没有重大进展,但认为死后烧尸意见的法医始终坚持其观点,并积极组织技术力量进行第三次现场勘查。
11月1日,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领导、四大队的技术人员,并聘请该市消防支队的消防专家赵参谋参加进行大会诊式勘查。勘查结果更加明确地肯定:
(一)现场有2个起火点;
(二)现场上没有爆炸的现象;
(三)排除电源或胶管漏气起火;
(四)现场是人为的纵火;
(五)现场是伪造的。
经过周密的分析研究,侦查人员与会诊专家一致肯定,这是一起杀人焚尸案,陈亚康有重大的作案嫌疑。
侦查人员基本上统一了看法,增强了破案的信心,接下来就是对新假设进行验证。侦查人员又围绕“外遇”这一方面的情况进行广泛的调查,结果在“万家乐”卡拉OK舞厅发现有一歌女与陈亚康的关系密切,经常在一起唱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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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对“万家乐”歌舞厅所有歌女的广泛调查,发现陈亚康是个常客,每个歌女都可以从电话话音上听出是陈老板(陈亚康),谁接到他的电话就会去叫某某来听电话。陈在妻子死后第三天就去唱卡拉OK,这种行为显然有悖常理。
11月23日,经局领导批准收审陈亚康。
为了增强对陈的压力,于23日早上6时执行收审,接着审讯。在收审陈亚康之前,审讯的同志作了周密的研究,制定了审讯方案。
因为警方没有掌握到直接证据;发案后陈亚康也进行了反侦查,警方所调查过的有关人员他都一一问过,有所准备。所以,“时间”这发炮弹对陈亚康委实很难发挥作用。因此,侦查人员一开始就只说“今天你要老老实实把问题交代清楚,争取宽大处理。”
最初陈亚康还故做镇定,只说同样的内容,什么时候到了哪里……
审讯人员插话制止:“时间问题不需要你讲。”
接着,又反复对陈进行党的政策法律教育,动员其争取从宽处理。
经过一番苦战,陈亚康的话少了。眼看他就要交代问题了,可话到嘴边又收了回去,只说“我没有做什么,不知怎么交代”。
经过一整天的较量,陈亚康就是死死顶住,拒不交代。
到了晚上,审讯人员再次研究对策,首先坚定信心,无论如何都要打胜这场仗,并重新制定对策。又一轮审讯开始,审讯人员明确向陈亚康指出三个问题:
(一)现场是伪造的;
(二)火是人为纵火;
(三)尸体检验认定是外力致死后焚尸。
同时,又从多方面对陈进行思想教育、政策攻心工作,以突破陈的内心防线。
终于,在11月24日凌晨,陈亚康的精神防线彻底崩溃,他交代了杀妻的全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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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当天,陈亚康在家吃早饭时,因妻子指责他在厂里与工人赌博之事,夫妻二人顶起嘴来。当妻子周妮抓住陈的胸襟叫骂时,陈用左手掐住妻子的脖子,右拳打击她的头部致死。
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陈亚康先拿空的石油气瓶准备倒残液而引起失火,又怕燃烧爆炸,不敢打开瓶阀。他回厂拿了一个矿泉水瓶开车回到宿舍路旁,从自己的摩托车上接满一瓶油,拿回厨房。因矿泉水瓶漏油,便用一条毛巾包着,放在门边的塑料盆中,用火柴点燃汽油,当时气炉东头的炉上还放着周妮已经空着的开水壶。陈立即关门回厂,叫朋友邱某一起开摩托车去追欠款,后又回厂,才叫邱某跟其到家中称借钱给他。
二人进入客厅后,陈说闻到臭味便到厨房查看,当时2号瓶的火已基本烧尽,只有红色塑料盆中仍有火在燃烧,陈认为火还不够大,烧得不够严重,于是马上开启1号石油气瓶的开关,红色塑料盆中的火焰立刻烧着1号瓶,当时火势很大。陈即到客厅叫邱某提水救火,邱某立即叫陈打电话报警,陈根本未打电话还说是电话忙音。等饭厅内的火救熄后,邱某到厨房才见到周妮躺在地上,已经死亡。
就这样,陈亚康准备下午将尸体埋葬了事。
至此,此案真相大白!1996年4月国华通配资,陈亚康依法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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